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
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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