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2972號、教育 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166195A號、科技部科部科字第1030078202B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至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發展成果,經審查達推廣階段者,由各該農業試
驗改良場所公開發表,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教育訓練教材及辦理
示範、推廣工作。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有關教育訓練與示範、推廣
活動所需之技術協助,並舉辦農業推廣人員、農業產銷班、農村青少年及
農家婦女等經營管理、技術諮詢、教育訓練等推廣活動。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
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
前項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置專任職員二名以上,列入該校院
編制員額。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
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服務熱
誠及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農業試
驗改良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農、漁業技術
諮詢委員會,並邀聘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為委員。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
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
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
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