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或其他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起卸著陸;著陸者
,應予以銷燬。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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