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分署因業務需要,得於農產品產銷地區設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由技
  正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農糧署所屬分署之設立,係以北、中、南、東四個區糧食管理處(含十
  三個辦事處)改制,該等機關(單位)分置於全國各地區,而各機關(
  單位)相互間之跨距短則四、五十公里,長則一、二百公里,除不易做
  機關、人員、業務之整合外,亦不利地區性農糧產銷業務之推動,因此
  ,為應實際需要,於各農糧產銷地區設派出單位(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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