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
,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植物生長情形及是否發現有害生物: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用途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供依法寄存用途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者:每年至少
    檢查一次。
〔立法理由〕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於隔離處所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
依使用目的實施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