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93359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立法總說明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植物防
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隨著農產品國
際貿易頻繁,為有效管理及評估自無輸入紀錄國家、地區輸入具繁殖力之
檢疫物,以防範可能造成之危害;並配合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
或展覽之用途於未完成風險評估前有專案輸入具繁殖力檢疫物之需求,明
定專案輸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作業方式,爰訂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
風險評估作業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規範首次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資
    料(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規範風險評估之實施方法(第五條)。
五、訂定經風險評估不得輸入之情形及核准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檢疫
    物清單公布方式(第六條)。
六、規範經核准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有害生物疫情改變時,重啟風險評
    估之依據(第七條)。
七、明定專案輸入申請所需之文件、資料、隔離處所審查、輸入許可核發
    、文件與資料變更、使用期限及申請展延作業程序(第八條)。
八、規範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經核准輸入後,輸入人使用該檢疫物及其
    衍生物應遵行之安全管制措施(第九條)。
九、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於隔離處所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
    關應依使用目的實施檢查(第十條)。
十、規範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核准使用期限屆滿
    或違反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時之處理方式(第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