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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 限。 二、投標及開標之日期、地點。 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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