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一、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取得許可。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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