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
    (二)季節捕鯊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
            鯊組或一般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一般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
            或季節捕鯊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
            之漁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