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3337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 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第37條、第60條、第70條、第74條、第 76條、第79條之1、第86條及第8條附件六至附件九、第26條附件十一、第 60條附件十八、第70條附件二十至附件二十二、第74條附件二十三至附件 二十五、第76條附件二十六;增訂第98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34085號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6133207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99條,自106年1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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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61338400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第20條、第21條、第30條至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 、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至第49條、第50條、第55條、第56條 、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8條、第70條至第72條、第74條至第76條 、第77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6條、第89條、第92條、第93條 、第95條、第99條及附件一、附件十、附件十三、附件十六至附件二十九 ;增訂第49條之 1、第59條之1、第76條之1、第86條之1、第98條之1條文 及附件三十,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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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33240號令修正發 布第 8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33條 、第34條、第49條、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3條、第55條至第57條、第6 1條、第71條、第76條、第76條之1、第89條、第92條及第 8條附件六至附 件九、第20條附件十、第28條附件十三至附件十五、第60條附件十八、第 74條附件二十三至附件二十五、第76條附件二十六、第89條附件二十七、 第92條附件二十八、第98條之1附件三十;增訂第47條之1;刪除第5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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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6988號令修正 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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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35345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8條、第58條、第76條、第77條及第8條附 件七、第46條附件十六、第76條附件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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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7025號令修正 發布第58條、第5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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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33948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3條、 第35條、第39條、第50條、第60條、第69條、第70條、第76條、第77條及 第93條附件二十九;增訂第7條之1、第79條之1;刪除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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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3337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 12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第37條、第60條、第70條、第74條、第 76條、第79條之1、第86條及第8條附件六至附件九、第26條附件十一、第 60條附件十八、第70條附件二十至附件二十二、第74條附件二十三至附件 二十五、第76條附件二十六;增訂第98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34085號函勘誤)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九十九條,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
六月十四日。為增訂太平洋季節捕鯊組作業船數限制與申請作業組別資格
、修正小釣船申請赴東、南太平洋作業漁區年度作業之先後順序規定、小
釣船互換洋區不予許可作業漁區、申請遠洋作業許可規定、大目鮪組漁船
配額轉移附帶條件、太平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鮪延繩釣漁船轉
載確認書繳交時間、鰹鮪圍網漁船申請港內轉載預報期限、鰹鮪圍網漁船
使用集魚器結構規定,課以經營者妥善處理擱淺或損毀船體責任及修正轉
載確認書格式等,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
農業部,爰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
條文及第八條附件六至附件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小釣船之季節捕鯊組漁船限定船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小釣船申請赴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資格排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三、修正漁船休業後復業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不受申請期限限制規定
    ,對於在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期限後始申請休業者,新增須實際休業
    三個月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增訂小釣船互換洋區後,不予許可當年度南太平洋作業漁區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增訂在 WCPFC南北緯二十度間公約海域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禁止使
    用鋼絲繩作為支繩或前導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放寬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附帶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
七、日本燒津與密克羅尼西亞雅浦港口自太平洋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
    移除,並增加斐濟萊武卡港口,以及國內旗津漁港與高雄港第四十一
    號碼頭。(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
    之一)
八、修正鰹鮪圍網漁船港內轉載預報申請天數限制。(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
九、修正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公約水域轉載後,提交轉載確認書予主管
    機關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十、增訂鰹鮪圍網漁船使用之集魚器結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六
    條)
十一、課以漁船經營者妥善處理擱淺或損毀船體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九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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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
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
得命其限期處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漁船擱淺或因事故造成船體損毀,經營者不處理,而可能影響
    航安或海洋環境污染情形,爰新增本條課以經營者妥善處理船體之責
    任。經營者未依限妥善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如代履行)執行之,並由義務人負擔代履行之費用。
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船
          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長鰭鮪組漁船:以五十一艘為限,其中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
          船數最高二十五艘。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
    (二)一般組漁船或季節捕鯊組漁船:總船數以五百五十艘為限;其
          中季節捕鯊組漁船之船數最高一百七十艘,自一百十四年度起
          最高一百五十艘。但赴東太平洋漁區及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之
          船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小釣船得赴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船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鰹鮪圍網漁船:以三十四艘為限。
〔立法理由〕
一、鑑於國際對鯊魚漁獲之管理要求日趨嚴格,如鋸峰齒鮫(水鯊)與長
    臂灰鯖鮫(馬加鯊)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物種(族群數量稀少須有
    效管制),又一百零六年至一百十二年間,季節捕鯊組平均船數約一
    百四十艘,為保育及永續利用太平洋鯊魚資源,爰自一百十四年起,
    季節捕鯊組漁船最高船數,由現行一百七十艘調整為一百五十艘,爰
    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二、其餘未修正。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太平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
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九
: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該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
    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
    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
    英吋乘以八英吋,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 pixels per inch
    ),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
    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
    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
    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二、第二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
    捕鯊組漁船。
三、第三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
    組漁船。
申請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
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漁船,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
,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七十五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未達七十五天。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另取得赴北長鰭
    鮪漁區作業許可。
四、第四順位:取得當年度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
    前往該漁區作業。
申請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漁船,小釣協會應依下列順位
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三十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
    (一)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
          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
    (二)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另取得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
          平洋漁區作業許可。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第一項或前二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且不能依各款順位規定排定
先後順序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申請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及前五項以外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
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充分利用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漁業資源,提供有需求前往
    該等漁區作業之小釣船業者申請運用,以當年度有作業天數三十天以
    上者為第一順位,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者,列為第二順位,爰修正第
    四項。另小釣船於南緯五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
    之WCPFC公約海域與IATTC公約海域重疊海域之作業天數,納入東太平
    洋漁區作業天數計算。
三、現行第六項,配合第四項修正,須申請赴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規定,
    爰列至該項規範,酌為文字修正;另明定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外之漁船
    ,超過船數限額時之處理程序。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但不包含當年
    十一月一日後始申請核准休業,且休業時間未達三個月即復業者。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經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取得赴東大目鮪漁區、北長鰭鮪漁區、東太平洋漁區、東太劍旗魚漁區或
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其經營者於許可期間內變更者,新經營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作業許可時,主管機關應許可該船得繼續於當年度赴該漁
區作業。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業者規避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於申請期限後以第一
    項第四款休業後再復業為由申請作業許可,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增
    訂但書規定,對於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期限後(即當年十一月一日後
    )始申請休業,且休業未達三個月者,仍受第十一條申請期限之限制
    。
二、其餘未修正。

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大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
    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小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二、太平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與印度洋一般組漁船互換。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
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
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互換作業漁區或作業組別者,當年度不予許可東大目鮪漁區、北長鰭鮪漁
區、東太平洋漁區、南太平洋漁區及東太劍旗魚漁區之作業資格。但互換
之漁船經營者相同,或當年度已無遞補之申請者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每年度申請赴各作業漁區作業之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
    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遞補順序。為達作業漁區管理衡平性,漁船
    互換作業漁區或作業組別者,原取得之漁區作業許可除予廢止外,互
    換後之漁船經營者不再具有原漁區作業資格,爰修正第五項,明定當
    年度不予許可相關漁區之作業資格。
二、其餘未修正。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
附件十一。
鮪延繩釣漁船在 WCPFC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度及南緯二十度間作業,禁止
使用鋼絲繩作為支繩或前導線;攜帶者應予收妥。
〔立法理由〕
配合WCPFC CMM 2022-04鯊魚養護與管理措施 ,要求於北緯二十度與南緯
二十度間專捕鮪魚與旗魚類之延繩釣船舶不使用鋼絲繩作為支繩或前導線
,若攜帶則必須收妥,爰增訂第二項。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
    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轉讓大目鮪配額附帶條件限制,俾讓業者能靈活
調度及運用大目鮪配額。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
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
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
、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
上述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運搬船於泰國曼谷或宋卡港
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泰國港口之一進行港口
卸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新增為我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
    港口,漁船於高雄市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進行卸魚或
    港內轉載者,國內檢查人力均可及時調度,爰修正第三項。
三、因日本燒津自本洋區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移除,爰修正第三項,
    並將有關於日本清水卸魚之規定移列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範。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
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
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
    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
    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
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
    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
    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
不予同意:
一、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鰹鮪圍網漁船業者使用線上申辦系統,如以系統申辦港內轉載
    預報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
二、港內轉載地點為高雄市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於其
    中任一個港口轉載,國內檢查人力均可及時調度,在有監督情況下,
    可延長許可期間至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以增加轉載彈性,爰
    修正第三項第二款。
三、其餘未修正。

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
,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 WCPFC轉載確認書,報送主管機關
;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運搬船於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I
 ATTC轉載確認書,報送IATTC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
件二十四。
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
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附件二十五。
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
送轉載確認書。但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轉載完成後
五個工作日內報送轉載確認書。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WCPFC確認書、附件二十四IATTC確認書,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
件二十五。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IATTC C-22-03修訂第12-07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之決議,於
     IATTC公約水域轉載,於轉載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向船旗國繳交轉載
    確認書,爰修正第四項,增訂但書規定,明定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完成後,應報送轉載確認書之期限,並酌作文字修
    正。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
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
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
    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
    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其漁業合作國港口卸魚,或漁船
當航次作業海域均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且於國內
港口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
但屬第六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
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
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
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鰹鮪圍網漁船依規定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
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其捕獲太平洋黑鮪並已
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通報漁業通訊電臺,返回
國內港口卸魚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且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者
,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
卸魚。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日本燒津自本洋區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移除,爰修正第六
    十條第三項文字;另為保留漁船於日本清水卸魚可延長許可期間至許
    可卸魚日起算十一日內,爰修正第三項。
二、其餘未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於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從
    事捕撈作業,或未於國內港口卸魚。
二、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
    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即從事轉載。
四、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
    項第二款情形。
五、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六、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
    二項第五款情形。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
    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或兼營運搬船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
    給。
二、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運搬船搭載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
          察任務,漁船或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
          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港口;泰國曼谷或宋卡港口
          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
          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漁船於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轉載或卸魚之漁獲物狀況皆得
    以有效監督與控制,不致對我國漁獲資料之追蹤及管理造成影響,該
    等轉載或卸魚行為尚不構成重大違規,而為一般違規行為,應依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
    第五款第二目。
三、因日本燒津自本洋區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移除,爰修正第二項第
    五款第一目之港口。

鰹鮪圍網漁船使用之集魚器禁止使用網片,且覆蓋木筏及水面下之結構應
使用非纏絡材質。
鰹鮪圍網漁船於主管機關公告禁用集魚器期間,禁止使用集魚器或回收集
魚器,並禁止捕撈隨附於集魚器之魚群。
禁用集魚器期間,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三十分鐘回報一次船位,且不得
以人工回報船位方式持續作業。
本辦法所稱集魚器,指能聚集魚群之器具、生物或方法,不論大小、有無
生命、浮性或半沉浮性者,其種類包括浮標、浮筒、網片、編織物、塑膠
、流木群(竹竿、木材、原木等)、生物(如鯨鯊)、自身漁船或友船、
水下燈光及撒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配合 WCPFC CMM 2021-01熱帶鮪養護與管理措施,為減
    少纏絡鯊魚、海龜或任何其他物種之風險,投放或漂入 WCPFC公約區
    域之任何人工集魚器(FAD),其設計及結構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禁止FAD任何部分使用網片。
    (二)若木筏被覆蓋,只可使用非纏絡材質與設計;水面下之結構只
          可使用非纏絡材質。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現行第二項移列
    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