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除太平洋組由鮪魚公會協調外,其他組
別應由該公會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
    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
三、第三順位:屬印度洋大目鮪組。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排定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正,明定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之登記機制。考
    量歷史實績,季節性專業組船數及配額分配以印度洋為重,因此船數
    及配額較少之太平洋組不宜比照印度洋排定順位方式以既有漁船優先
    ,避免發生太平洋組每年均為相同漁船之不公平情形,爰修正第一項
    序文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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