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二次豬瘟免疫注射,且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
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之說明
書及執業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一、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一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
    約於第六週齡及第九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豬瘟疫苗。
二、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約於配種前免疫注射一次,以後不再免疫注
    射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三週齡及第六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
    及第二劑豬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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