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種豬以外,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
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立法理由〕 為清除豬瘟,我國業依據產、官、學及研究單位,以科學監測客觀條件作
為各階段評估標準,擬定清除豬瘟分期(年)執行策略,並為穩健推動一
百十二年全國豬隻停止施打豬瘟疫苗,分二期方式實施,其第一期除種豬
以外,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出生豬隻及肉豬,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施打。考量目前清除豬瘟之執行成效良好,且
經評估各項主動、被動監測資料,相關檢驗結果皆未發現及檢出豬瘟野外
病毒活動跡象,為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豬瘟非疫區及達成清除豬瘟
之最終目標,續行推動一百十二年停止施打豬瘟疫苗第二期措施,爰增訂
第二項規範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包含種豬在內之豬
隻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停止注射豬瘟疫苗,以達成全國豬隻停
止施打豬瘟疫苗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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