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動物須送動植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隔離檢疫者,或經核准在其他指
定場所隔離檢疫者,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繫留費。
逾越檢疫繫留規定時限後之繫留費,依延長繫留日數計收場地費及延長作
業費。
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者,經檢疫機關派員臨場檢疫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計收臨場費,免收場地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