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動物於運送途中自運輸工具卸載至繫留場或轉運站時,至少應經五小時繫
留休息後,再以清潔及新墊料之運輸工具或容器裝載及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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