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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 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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