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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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