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
  需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
  依第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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