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 需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 依第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