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聘
  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經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核准立案者。但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及所附設外
      語中心教師。
  二、專科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辦法所稱外國研究人員,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二、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各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之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以擔任外國語文或缺乏師資之科系教師為限。
  但各校因教學需要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其專長應與本單位設置目的或從事
  之工作計畫性質相符。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資格及審查程序,應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以上之相
      關工作經驗。
  二、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
      驗並具有成績,或自立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
      聘僱外國人之職稱、聘僱期間、工作內容及薪資給付方式與數額等
      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專長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核與
      正本無誤章)。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五、受聘僱外國人係兼任者,應造具名冊一式四份(格式如附表二)、
      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其自學期開始前已獲准一個學期以上之外
      僑居留證影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各機構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
│員(展延)申請書                              │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  Employees(tea-│
│chers & researchers)in Academic Institutions│
├────┬────┬────┬──┬─────┤
│一、受聘│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  僱人員│Chinese │English │    │          │
│Employee│Name    │Name    │Sex │Birth Date│
│        ├────┼────┼──┼─────┤
├────┼────┼────┴──┴─────┤
│國    籍│護照號碼│        外國住所          │
│Nationa-│Passport│                          │
│ lity   │Number  │     Foreign Residence    │
├────┼────┼─────────────┤
├────┴────┼─────────────┤
│(一)學歷:        │  在 華 預 定 居 住 地 址 │
│    Educational   │   Tentaive Residence in  │
│    Backgroung    │   Taiwan, R.O.C.         │
│                  ├─────────────┤
├─────────┼─────────┬───┤
│(二)專長:        │                  │相  片│
│    Specialization│                  │ Photo│
├─────────┼─────────┴───┤
│(三)經歷(原服務單位、職務、地點及其起訖日期):│
│    Work Experiences (including organization, │
│    position, location and date)              │
│                                              │
├───────────────────────┤
│(四)通曉之語言及文字:                        │
│    Languages                                 │
├───────────────────────┤
│(五)擬受僱擔任之職位及工作地點、內容:        │
│    Job Title, Location and Responsibilities  │
│                                              │
├──────┬───────┬────────┤
│(六)聘僱期間│ 初次(過去)受 │自   年   月  日│
│            │ 聘期         │至   年   月  日│
│  Period of │Initial(Past) │From.../..../...│
│  Employment│Employment    │To...../..../...│
│            ├───────┼────────┤
│            │  擬展延期間  │自   年   月  日│
│            │  Extension   │至   年   月  日│
│            │  Period      │From.../..../...│
│            │              │To...../..../...│
├──────┴───────┴────────┤
│(七)受聘者每月薪資:                          │
│    Monthly Salary:$NT                       │
├───────────────────────┤
│(八)附件:(聘書副本、健康檢查表、學歷及專長證│
│          明文件、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
│          本)                                │
│Enclosures:health examination, certifications│
│            of educational background and work│
│            experiences, and copies of current│
│            contract and identify document    │
├─────┬─────────────────┤
│二、申請人│機構名稱:                        │
│ Applicant│Name of Institution               │
│          ├─────────────────┤
│          │主管姓名:            (簽章)      │
│          │Name of Its Chief     Signature   │
│          │Executive Officer                 │
│          ├─────────────────┤
│          │地址:                            │
│          │Address                           │
│          ├─────────────────┤
│          │電話:              傳真:        │
│          │Tel. No             Fax No        │
│          ├─────────────────┤
│          │申請日期:                        │
│          │Application Date                  │
└─────┴─────────────────┘
  填表說明:
  一、本申請書各欄請詳實填寫。
  二、受聘僱人學歷欄應填寫大學、碩士、博士學位學歷,並附最高學歷
      證明文件。
  三、受聘僱人專長欄係指在各專業領域具有證明文件資料者,應填寫專
      長名稱並附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人初次受聘僱者,聘僱期間請填列於初次(過去)受聘期欄
      位,並應將欄位中「過去」等字刪除。初次受聘期以三年為限。
  五、受聘僱人申請展延聘期者,每次以一年為限。
  六、受聘僱人除前述學歷、專長、經歷應附證明文件外,並應附聘書副
      本、健康檢查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除聘書副本外,各類附件
      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附表二
┌─┬───┬───┬───┬───┬───┐
│  │編  號│      │      │      │      │
│專├───┼───┼───┼───┼───┤
│科│  職  │      │      │      │      │
│以│  稱  │      │      │      │      │
│上├───┼───┼───┼───┼───┤
│學│  姓  │      │      │      │      │
│校│  名  │      │      │      │      │
│暨├───┼───┼───┼───┼───┤
│學│  國  │      │      │      │      │
│術│  籍  │      │      │      │      │
│研├───┼───┼───┼───┼───┤
│究│  性  │      │      │      │      │
│機│  別  │      │      │      │      │
│構├─┬─┼───┼───┼───┼───┤
│聘│出│年│      │      │      │      │
│僱│  ├─┼───┼───┼───┼───┤
│兼│  │月│      │      │      │      │
│任│  ├─┼───┼───┼───┼───┤
│外│生│日│      │      │      │      │
│國├─┴─┼───┼───┼───┼───┤
│教│  聘  │      │      │      │      │
│師│  僱  │年至年│年至年│年至年│年至年│
│與│  期  │      │      │      │      │
│研│  間  │月  月│月  月│月  月│月  月│
│究├───┼───┼───┼───┼───┤
│人│  學  │      │      │      │      │
│員│  歷  │      │      │      │      │
│名├───┼───┼───┼───┼───┤
│冊│  備  │      │      │      │      │
│  │  註  │      │      │      │      │
└─┴───┴───┴───┴───┴───┘

  各校、各機構聘僱下列外國人擔任教師、研究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得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

  (刪除)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
  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
  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
  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
  教師資格證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工作成果資料,向本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
  需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
  依第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
  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
  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聘期屆滿擬續聘者,依第九條規
  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