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受聘僱之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及原雇主共同申
  請經本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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