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於十日前提出。
  二、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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