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
  之整潔。
  按摩業者於患有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或其他疾病致有傳染接
  受按摩者之期間,不得從事按摩。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應於招牌上明示按摩技術士標誌,並應
  有按摩室及消毒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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