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
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
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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