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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檢具廢輪胎處理計畫書,送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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