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檢具廢輪胎處理計畫書,送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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