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
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立法理由〕
為確認稽核認證團體之權責,且稽核認證量係由其彙整並計算後,再提供
本署核予受補貼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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