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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