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6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361272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
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十五日。本次為強化再利用機構自主管理、及時遏止違法行為,並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
    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刪除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份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要求
    申請者提供。(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
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
    作成紀錄,或以委外檢測之檢測報告作為紀錄,且主管機關得要求提
    報紀錄及相關憑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四、修正本法不當再利用行為處分機關為主管機關,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
    關均得及時遏止不法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