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
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
生效力。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業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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