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
申報:
一、受託人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
    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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