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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8月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1001354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 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序文、第9款、第5條第1項序 文、第2項、第3項、第6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9條第1項序文、第 10條序文、第11條序文、第12條序文、第13條序文、第14條序文、第15 條序文、第16條、第17條序文、第18條序文、第2項、第3項、第19條序 文、第20條序文、第21條序文、第22條序文、第23條第 2項、第24條、 第25條序文、第26條、第27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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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36398B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