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
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
一、參與者申請辦理交易,該交易與參與者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
二、建立業務關係後,對有存疑之參與者予以確認時,發現參與者否認該
    交易、無該參與者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參與者名
    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三、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
    申請人進行之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四、參與者或交易有關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五、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申
    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以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並於
    實驗期間依辦理情形定期檢討改進該政策與程序,俾該實驗之商業模
    式更能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個案時,將依其
    業務特性,規定申請人定期報告之報告頻率並說明前揭相關檢討,作
    為後續監理及檢討法規之參考。
二、鑑於申請人應於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效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
    監控,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應監控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基本樣態,主
    管機關將規定申請人於定期報告中納入相關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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