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
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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