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2 條之16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12月12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8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191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5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2條;增訂第5條之1、第22條 之 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5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4條、第5條、第5條之1、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 增訂第4條之1、第21條之1、第22條之2;刪除第2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9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5條之2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 、第24條條文;第16條第 1項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 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 013496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 2條及第4條;增訂第22條之3至第22條之11條文及第一章至第四章 章名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2條及第22條之6;增訂第22條之12至第22條之20條文及第三章之一 章名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22條之2及第22條之3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2 條之16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
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
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
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
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
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
得超過三十年。
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
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