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
  、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
  有關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