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
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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