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
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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