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或合併委
  由複受託證券商執行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
  證券商為前項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
  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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