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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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6日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
      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
      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
  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前項第二款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一、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二、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一)國內有價證券。
    (二)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專業投資機構如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
  得接受其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標的,除前項所列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