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
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
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
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前項第二款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一、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二、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一)國內有價證券。
(二)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專業投資機構如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
得接受其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標的,除前項所列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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