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或宣傳活動,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經查明
  屬實者,本會除視違反之情節,分別依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九條之規定
  議處,如情節重大者,並將陳報證期會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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