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
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
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
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
      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
        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
        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
        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
        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
        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會核
        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
        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
        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
        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
        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
        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
        字。
    3.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
      外,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
      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
      合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
      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
      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
      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非投資等級債券主動式ETF。
       (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以上且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c)追蹤、模擬或複製非投資等級債券標的指數表現之被動式 ETF
          及指數型基金。
     (2)境外基金
       (a)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主
          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60%以上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
          券。
       (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
          投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
     (3)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以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應急可轉換債
      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下稱 CoCo Bond及TLAC債券)為訴求
      ,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CoCo Bond及TLA
      C 債券之基金,應揭示「本基金投資於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
      力之債券(包括應急可轉換債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下稱Co
      Co Bond及 TLAC債券),當金融機構出現資本適足率低於一定水平
      、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
      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
      、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
      配息等變動。」等相類警語。
    5.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
        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
        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2)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時,應揭示「本基金配
        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
        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如下列附表,填列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且於表格下方揭露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並揭露於公司
        網站。
     (4)前述(1)~(3)應揭露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但( 3)
        得以揭露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
     (5)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外,應於初次交易前進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
        ,並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此風險。
     (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將上述事項納入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6.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收益平準金之揭露:
     (1)當基金可以其收益平準金支付配息時,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
        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
        準金」。
     (2)基金可以其收益平準金支付配息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附件
        六淨值組成項目範本,每日於公司網站公布其淨值組成。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司網站建置收益平準金專區,說明收益
        平準金之定義、納入收益平準金機制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釋例
        說明有無納入收益平準金對基金申贖及收益分配之差異及影響、
        收益平準金對投資人與基金績效之影響等資訊,協助投資人了解
        收益平準金機制。
    7.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被動式 ETF(以下簡稱槓
      桿型被動式ETF)及反向倍數被動式ETF(以下簡稱反向型被動式ET
       F)應於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字體刊印「本基金具有槓桿或反向風險,其投資
      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
      目標之投資人。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
      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及特性。」等文字。
    8.從事環境、社會與治理(以下簡稱 ESG)相關主題基金之廣告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1)提及基金之 ESG資訊時,內容應不違反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
        須知等文件之資訊,且不得超過產品投資策略之 ESG相關特色或
        目標的範圍。
     (2)應揭示「有關基金之 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之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等相類
        警語,及可查詢基金ESG資訊的網站連結。
    9.基金名稱與環保或其他永續概念有關,但非屬基金資訊觀測站 ESG
      基金專區所列之基金,應於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之基金名稱後方加
      註「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ESG)相關主題基金」。
   10.基金名稱有「高股息」等可能引起投資人對股息發放有所期待者(
      包括但不限於如高股息、高息、優息、入息、高填息、息收等),
      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
      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11.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
        ,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
        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
        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未提及
        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
        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
        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或配息金額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不代表基
        金實際報酬,且過去配息不代表未來配息;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
        因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非投資等級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非投資等級
        、高配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
        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但基金名稱已將「高收益債券」變更為「非投資等
          級債券」者,無須加註。另,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
          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者,亦應比照辦理。
       (b)第一項第 1款第3目(1)(b)、(2)(b)及(3)所列基金
          :加註「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例如:○○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的
        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史資
        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及未來
        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之警
        語。
     (7)以 ETF追蹤指數之績效或殖利率為廣告時,應對計算方式、條件
        與限制註明清楚,對風險衡平報導,並應揭示「以上僅為 ETF追
        蹤指數績效或殖利率之表現,不代表本 ETF基金之實際報酬率或
        配息率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場投資,其結果將可能不同
        ,且並未考量交易成本。」之警語。
     (8)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應揭示「手續費
        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__%的分銷費,可能造成實際
        負擔費用增加。」之警語。
     (9)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10)提及基金投資資產或標的之資訊時,應加註「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本文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等相
        類警語。
    (11)提及基金之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時,應揭
        示「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
        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等相類
        警語。
二、各類型基金之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網路、手機簡訊、手機
    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一
    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
    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息時,則不
    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
三、各類型基金之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於第三方刊物、平台、媒體(包
    括但不限於大眾媒體、社群媒體、網紅等自媒體)或其他相似管道進
    行置入性行銷時,除應載明上述平面或有聲廣告警語外,應於廣告內
    容明顯揭露或宣讀「○○公司廣告文宣」、「○○公司行銷資訊」、
    或「○○公司贊助播出」等相類詞語,使投資人可清楚識別其為廣告
    行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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