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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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3年10月30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活動,應擬訂行為規範申報本會核定,並確實執行之。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
,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
    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
    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於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前條規定。
二、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
    析活動。
三、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
    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四、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五、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
    之廣告。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八、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九、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
    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
    推介或勸誘。
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
      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二、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
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
      ,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
      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五、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
      營業執照字號。
十六、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
      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十七、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前項第十七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
    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
    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
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
法處理。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公會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對過去之業績
作誇大之宣傳、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並
應遵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