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理賠範圍及方式
  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
      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
      主治醫師簽證。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
      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
      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
      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
      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
      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
      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
      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體傷賠償:以旅客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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