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
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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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之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
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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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人數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人數以被保險汽車行車執照所記載之載運人數為準。
倘發生意外事故當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本公司
對每一旅客及每一意外事故,均僅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
例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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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
對每一個人傷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之
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
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
「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
外事故之最高責任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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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旅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
、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
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旅客之故意行為。
四、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五、旅客本身之疾病、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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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
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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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
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
,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
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或消費者保護法達成調解,經該管法
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
,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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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將收受之賠償請
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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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旅客受有損害而應負
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
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
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
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或協助覓
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
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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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範圍及方式
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
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
主治醫師簽證。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
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
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
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
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
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
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
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體傷賠償:以旅客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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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
險條款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依本公司要求
(如有必要)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旅客責任保險體傷: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診斷書。
(四)醫療費收據。
(五)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戶口名簿影本。
(八)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七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旅客責任保險死亡: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死亡證明書。
(四)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和解書或判決書。
(六)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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