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
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
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