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
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
一、有第八條各款、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情事之一。
二、有第七條第三款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於受理後,發現申請人之申請有不實情事、不公正行為
,或經審查有資格不符情形、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
事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核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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