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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 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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