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04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2 條、第15條、第19條、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司法院院臺人法字第10100242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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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3000023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6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 條、第20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增訂第7條之1;刪除第30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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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500008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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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1060030197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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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1080028784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14條至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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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10003271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5條、第7條至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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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04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2 條、第15條、第19條、第2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依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訂定
發布法官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辦理律師、公
設辯護人、學者、檢察官轉任法官及法官再任等各項法官多元進用作業。
嗣分別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十七日、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歷經修
正五次。茲因最近一次修正本辦法時,增訂第九條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本辦法部分條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
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
及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
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公設辯護人:
    (一)書類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或其他
          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
          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行申請之書類(狀)審查、口試作業,準用第九條、第十條之規
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
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九條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
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
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
    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
    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
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
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
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九條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
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九條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
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九條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