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
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立法理由〕 現行刑事補償法實務僅以一次性全額支付補償金作為支付方式,本於受害
人選擇自由之尊重,另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以資彈性運用
。並由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
理人到場時,併予評估分期次數及支付金額之方式,爰修正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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