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核定予以退 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一、體格複檢不合格者。 二、患精神病、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不宜參加訓練者 。 三、曠課累計達十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 者。 四、各科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實習 成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階段測驗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依受訓人員獎懲要點規定應予退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