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應在核定員額範圍內聘僱員工,本辦法公布時如實用名額超過最高 限額,或於每年度調整員額後之超額人員,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辦理資遣,在名額未降至規定標準前,遇有員工離職不得聘僱新進人員 。 政府機關派駐農會工作人員,或農會接受有關機關專款補助設置之專業 人員,得免受核定員額之限制。